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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1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林郁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辜美玉間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97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4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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