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1,屏補,119,2022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19號
原 告 許育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菊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陳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補正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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