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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24號
原 告 楊素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需補繳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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