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1,屏補,144,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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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44號
原 告 楊國廷
訴訟代理人 葉瑞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史汝樂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還沒繳納第一審的裁判費用。

二、按照原告所提出的民事訴訟起訴狀記載,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茲為請求被告履行瑕疵擔保義務等及簽訂補充條款事,依法請求起訴。

二、標的物鋼筋裸露充滿險象,安全堪慮,被告有義務盡速搶修,履行瑕疵擔保義務;

若造成原告任何損害,照價賠償。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但訴之聲明是原告請求法院判決之事項,並且是原告取得勝訴判決後之判決主文,所以訴之聲明的內容應該要具體並且明確,才能讓原告取得勝訴判決後請求被告按照判決主文履行,以解決雙方間的糾紛。

因為原告之聲明還不夠具體明確,而且本院也無法依照原告的訴之聲明計算本件裁判費用,所以請原告思考本件究竟是要請求法院做出何種判決,並請依照下列說明更正訴之聲明。

⒈如果原告是要請求被告修繕屏東縣○○鄉○○村○路00號之廠房屋頂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鋼筋裸露之情形,請修改訴之聲明例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村○路00號之廠房屋頂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附件所示施工計畫進行修繕。

」,並請原告提出修繕的施工計畫及估價單做為起訴狀之附件。

⒉如果原告是要請求被告支付原告修繕所需要之費用,請修改訴之聲明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元,及自民國○○○年○○月○○日起,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息」,如果原告對利息之起算日及利率不甚清楚,也能請求「自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⒊如果原告是要請求法院修改原告與被告之間所簽訂之契約,請修改訴之聲明例如:「原告與被告間於民國○○○年○○月○○日所簽訂之○○○○契約(契約名稱),應增加補充條款:○○○○○○○(補充條款之逐字內容)」。

但因為民法中似乎沒有可讓原告請求法院修改契約內容之條文規定,所以請原告詳細說明,原告可以請求法院用判決更改原告及被告之間所簽訂的契約條款的依據是什麼(例如雙方間簽訂的契約哪一條有約定可以由法院判決增補契約條款)。

另外,為了計算本件的裁判費用,請原告詳細說明,如果依照原告的主張修改契約,則原告因此所獲得的利益為多少元,以及原告認為獲得利益是多少元的理由是什麼。

如果無法核定原告因此可獲得之利益為多少元,本院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的規定,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萬元,並向原告收取第一審的裁判費用15,850元。

三、綜合以上的說明,本件訴訟因為訴之聲明還需要請原告更正,所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定期14日命原告更正,原告於更正本件訴之聲明後,並應提出更正訴之聲明後的起訴狀一份及繕本二份到院,如果原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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