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1,屏補,146,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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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4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谷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昱洲(即吳英花之繼承人)、黃明義(即吳英花之繼承人)、黃承邦(即吳英花之繼承人)、黃東超(即吳英花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174號),惟被告黃昱洲(即吳英花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其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內附陳報遺產清冊相關函文及裁定,其異議理由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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