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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4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鍾家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昆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8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需補繳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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