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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2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黃頌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雅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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