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1,屏補,26,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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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2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麗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麗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7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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