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1,屏補,276,2022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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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276號
原 告 施俊良
被 告 廣德建設

法定代理人 張水忠
被 告 吳宜珍
郭惠正

莊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78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下排水溝及地上柏油路面刨除,清除土地廢棄物,恢復私人圍牆,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原告並陳稱被告占用之土地面積為系爭土地全部,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參。

而系爭土地之面積為15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9,5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00,500元(計算式:159×19,500=3,100,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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