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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293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鍾易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依柔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依柔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973號),惟被告林依柔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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