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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3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梅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399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梅花核發支付命令(110 年度司促字第13652號),惟被告簡梅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7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0,399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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