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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34號
原 告 吳俊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承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220元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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