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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3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8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琮皓及王琮皓之法定代理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8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經查,原告於起訴狀被告欄中謹記載「王琮皓之法定代理人」,並未正確記載該被告之姓名,使本院無從得知本件被告等為何人,而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上開補正期限內提出記載該被告正確姓名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按被告人數檢附)到院,另提出被告王琮皓、王琮皓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亦請原告一併於上開期限內繳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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