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1,屏補,50,2022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5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黃哲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剛常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剛常核發支付命令(110 年度司促字第15033 號),惟被告許剛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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