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1,屏補,51,2022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5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為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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