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1,屏補,511,20230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511號
原 告 和平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正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明道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9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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