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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60號
原 告 蕭任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景分及楊育凱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於其聲明要求返還給付債款起訴狀中,聲明請求被告鄭景分、楊育凱二人應向原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萬元,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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