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1,屏補,70,202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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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70號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香堡早餐店」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就「被告之資料」、「訴之聲明」及「提起本訴之原因事實」均未表達完全,亦未繳納裁判費,是請原告依下列說明補正到院:㈠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被告為「香香堡早餐店」,地址是在「屏東市博愛路與廣東路交乂路口處」,然經本院查詢,以「香香堡早餐店」之名登記之獨資商號,其地址是位於臺南市新營區,顯非原告所指之被告。

故原告應向本院陳報正確之被告資料(包含姓名及地址,如被告為公司或商號,並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將訴之聲明更正為「被告(請填寫被告之真實姓名,勿以其他符號代替)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拾萬元」。

㈡請詳細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原因事實,例如原告及被告是在什麼時間地點發生糾紛、發生糾紛之前因後果及過程,又為何原告認為可向被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㈢如原告是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請將前開裁判費補繳到院。

三、另查,原告已多次向本院提出訴訟案件,然均有未載明訴之聲明、原因事實等程序要件欠缺,於本院裁定命原告補正後,原告亦均未補正而經本院駁回起訴。

原告前開濫行起訴之行為,已擠壓本院處理其他案件之時間及勞力。

如原告本次仍未依前開說明補正,或逾期未補正,則為免當事人濫行起訴,虛耗司法資源,並為保障其他使用司法制度之當事人權益,本院將審酌以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第249條之1第1項規定,處原告新臺幣12萬元以下之罰鍰。

四、綜上所述,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原告並應依前開說明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一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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