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1,屏補,74,2022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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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74號
原 告 杜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8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及被告陳榮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陳榮俊之住居所。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陳榮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以書狀陳明被告陳榮俊年籍、住居所資料等足資辨別之特徵。

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亦請原告一併於上開期限內繳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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