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1,屏補,80,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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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80號
原 告 曾明魁

曾明進
曾明富

被 告 胡曾明選
曾俊發

覃錦熟
覃懷萱
曾俊清
曾意真
覃盈蜜
法定代理人 洪碧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納稅義務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納稅義務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申辦變更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房屋之納稅名義人為原告3人共有。

查上開建物之課稅現值為23,200元,有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111年課稅明細表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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