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1,屏補,85,2022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85號
原 告 陳葳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振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振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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