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1,屏補,86,202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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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86號
原 告 鄔洪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鄔傳清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尚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依起訴狀所附協議書,將被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同段871地號土地各移轉所有權三分之一予原告。

為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提出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同段871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前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

二、請提出起訴狀中所附「鄔洪裕土地、房屋分配協定書」之影本二份到院。

三、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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