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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鄭喬方
相 對 人 林聖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所為之110年度屏全字第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如主文所示假扣押裁定,准許其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在案。
後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經本院以111年度家簡字第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
因此,聲請人依法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相關假扣押裁定及本案訴訟卷核閱屬實,故聲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為本件聲請,本院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533條、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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