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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琇玫
輔 助 人 林清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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