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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1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被 告 黃健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363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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