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19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國棟
賴璿翔
被 告 鄭丞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178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附表: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47,689元 12% 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37,033元 1.845% 111年6月9日起至111年9月8日 0.1845% 111年7月9日起至111年9月8日 2.22% 111年9月9日起至111年9月27日 0.222% 111年9月9日起至111年9月27日 2.345% 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 0.2345% 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 2.47% 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247% 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月8日 0.494% 11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