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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22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茹
被 告 謝玉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192元,及自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53,899元,及自112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5月19日向原告申請勞工紓困貸款10萬元,惟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被告則陳稱同意原告請求,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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