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2,屏小,258,202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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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25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蘇秋慧
被 告 邱真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672元,及其中3,000元自112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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