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2,屏小,276,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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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27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崙伍
吳家豪
洪正賢

被 告 郭承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2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附表:
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16,720元 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112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63,561元 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111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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