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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366號
原 告 郭玉中 現於法務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偉成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6月9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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