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2,屏小,373,2023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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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3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享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勝隆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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