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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40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被 告 巫愛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644元,及其中48,132元自112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止,自第271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11年6月2日向其借款5萬元,詎被告未依約履行繳款義務,視為債務全部到期,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為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額度型貸款契約書、利息餘額查詢、交易紀錄一覽、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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