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42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鄭竣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068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8月6日起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租用行動電話服務,惟因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而提前終止契約,迄今尚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共計35,068元,嗣經原告受讓上開債權等情,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代辦授權書、電信服務費通知單及債權讓與通知書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另被告抗辯目前沒有能力償還,希望日後再與原告協商等情,乃係履行能力問題,不影響其依約所負之清償責任,故所辯尚非可採。
從而,原告依據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5,0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於112年4月25日送達,可見司促卷第33頁送達證書)翌日即同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