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2,屏小,473,2023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47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王皇仁


被 告 李宗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420元,及自112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945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被告於110年6月2日下午7時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肇事車輛)自屏東縣○○鄉○○路○段00號旁道路西向東行駛,橫越九如路三段道路至對向九如路三段62巷,因行經無號誌路口,少線道車未讓多線道車先行,與原告承保訴外人曾佩怡所有而由古凱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致系爭車輛受損而支出修理費用41,462元(零件費用18,327元、工資費用23,135元),原告業已賠付等情,業據其提出與之相符為證,並經本院依職調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實在。

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又被害人對於該回復原狀所必要費用之金錢賠償,得於回復原狀前先為請求,亦得於回復原狀後再行主張,且得自由支配而任意使用,不必使用於回復原狀(例如甲所有A車遭乙撞毀,甲得不為修理,而請求修理費用,對該項費用得任意加以使用,不受限制。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1/5,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2020年9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0年6月2日,已使用9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6,036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即18,327÷(5+1)≒3,05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18,327-3,055) ×1/5×(0+9/12)≒2,29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18,327-2,291=16,036】,加計毋庸折舊之工資費用23,135元,實際損害額共計為39,171元(16,036元+23,135元=39,171元)。

另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此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之過失,本院考量各自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迴避事故發生可能性及當時係處於會車等一切情形,認被告、原告之肇事責任各為7/10、3/10,故依上開規定減輕被告上開損害賠償金後為27,420元(39,171元ㄨ7/10=27,4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則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7,4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23日起(起訴狀繕本於112年6月12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之派出所,有本院卷第59頁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月22日發生送達效力)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