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2,屏小,478,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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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47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明正
蔡杰祐
被 告 周宜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655元,及自111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5月21日向原告申請勞工紓困貸款10萬元,嗣被告於110年4月28日與最大債權銀行即原告成立前置協商,惟被告未依約如期繳納,並於111年7月15日毀諾,依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約定,被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兩造回復自原契約條件之狀態,且被告迄今共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參酌,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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