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2,屏小,479,202309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47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被 告 林季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惟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街00號10樓之1,有個人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