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2,屏小,487,2023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48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被 告 鍾昀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738元,及其中59,935元,自民國11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7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卡於各特約商店消費,就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被告負全部給付責任。

而被告未依約清償消費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業據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表及信用卡申請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