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2,屏小,552,2023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552號
原 告 鄭吉美雲

被 告 媽咪樂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耀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預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地在高雄市左營區,此有其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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