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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578號
原 告 張玉瑩
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本院已調取原告主張款項匯入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資料在卷,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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