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2,屏小,646,202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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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646號
原 告 周耀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晨鈞及其餘姓名不詳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2年5月23日以111年度附民字第528、539、540、569號裁定及112年度附民字第46、132、151、288號裁定移送至本院民事庭。
惟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當事人欄僅載被告王晨鈞等,未表明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與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所定書狀程式不合,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全部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被告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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