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2,屏小,81,2023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81號
原 告 睿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宏
訴訟代理人 夏偉嘉
被 告 陳冠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72號,下稱刑事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09號,下稱附民),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635元,及自111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原告主張被告陳冠均與訴外人阮思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11年1月12日4時許,由阮思凡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危險而可供兇器使用之電線剪1把,進入位於屏東縣○○○鄉○○村0號之賽嘉國小校園,剪斷校園內原告所有之規格150平方公厘、長度50公尺電線,並由被告將該電線搬上機車運離現場,以此方式竊取該電線得手,該電線每米492.7元,致原告損失24,635元(50米ㄨ492.7元=24,635元)等情,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應可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本件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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