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簡字第11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賴松宏
被 告 蔡詠雯
陳靖貴
蔡家童
蔡明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蔡家童、蔡明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坤如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蔡詠雯、陳靖貴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7,534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蔡詠雯、陳靖貴應連帶給付原告98,984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2,870元,其中1,804元由被告蔡家童、蔡明劦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坤如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蔡詠雯、陳靖貴連帶負擔,其餘1,066元由被告蔡詠雯、陳靖貴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蔡詠雯於自民國100年8月間就讀屏東科技大學時,邀同被告陳靖貴及被繼承人蔡坤如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學生就學貸款2筆,依約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清償,然被告蔡詠雯並未遵期還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而被告陳靖貴及訴外人蔡坤如為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惟訴外人蔡坤如已於105年10月9日過世,被告蔡家童、蔡明劦為其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內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應依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規定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坤如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蔡詠雯、陳靖貴負連帶清償責任等情,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四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參酌。
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資料,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870元。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附表:
編號 債務人 債權本金(單位: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蔡詠雯、陳靖貴、蔡家童、蔡明劦 167,534元 自111年9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275% 自111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4%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8日止 1.525% 自11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525% 2 蔡詠雯、陳靖貴 98,984元 自111年9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275% 自111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4%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8日止 1.525% 自11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525%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