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2,屏簡,253,202309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顥諹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