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281號
上訴人即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送達代收人 吳唐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鳳美等5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6,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112年10月5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