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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353號
上訴人即被告 黃士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即原告林裕森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112年10月5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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