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35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蔡文健律師
被 告 迴瀾壇
法定代理人 邱潤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113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洄瀾壇」記載,應更正為「迴瀾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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