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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3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子言(原名盧妍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韋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9,0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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