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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416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被 告 尤德生
訴訟代理人 尤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9月6日宣判,茲因原告於宣判前之同年8月30日(本院收文日期)已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程序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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