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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430號
原告即上訴人 江慧菁即永豐商店
訴訟代理人 江慶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2,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112年12月8日前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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