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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464號
上訴人被告 張秝穎
送達代收人 鄭筑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俞評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5,247元(100.26平方公尺×950元=95,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113年4月26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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